營利事業登記不在當地 倉庫使用也須按營業用稅率課房屋稅

發佈日期:2024/01/22  【文/記者林耀文】
老王在高雄市經營網拍生意並設立營利事業登記為自家住址,但實際卻在屏東租屋做為貨品暫放倉庫使用,日前卻收到屏東稅捐單位寄發補繳房屋稅單,且必須按照較高的營業用稅率繳納,讓老王感到相當納悶。

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,營利事業營業登記地址雖為甲地,然實際主要營業用所在地址為乙、丙等地,此時乙、丙等地雖非營業登記地,房屋稅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計課。

該局進一步說明,房屋設立為廠商營業登記地並非房屋稅營業用稅率計課唯一依據,即使房屋非營業登記地址,但實際作為營業使用,仍應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。除了門市交易處所外,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職員辦公處所、為營業目的展示中心、存放貨物之倉庫等,均屬供營業使用。

稅務人員提醒民眾,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用,可申請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。但非住家用者,計課營業用稅率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。
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